来源: 最后更新:22-05-17 08:35:29
申请最低生活保障,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
1、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,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;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。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成员、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,应当如实申明;

2、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,通过入户调查、邻里访问、信函索证、群众评议、信息核查等方式,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、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,提出初审意见,在申请人所在村、社区公示7日后,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;
3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,并在申请人所在村、社区公布;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,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(街道),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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